根据国税发〔2004〕4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委托,就其《税控收款机供货商供货资格及选型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一、招标编号: 0633-104021113072
二、招标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控收款机供货商供货资格及选型。
三、投标人资格及投标货物要求
1. 投标人必须是所投货物的制造商,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满足招标货物要求的相关业务。
2.注册资金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3. 获得原国家信息产业部或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税控收款机货物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4.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货物符合国家标准(GB18240)
6. 投标货物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税控收款机货物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货物生产许可证》。
7. 所投金融税控收款机通过银行卡检测中心“EMV2000 LEVEL1 AND EVEL2”及“PBOC2.0借记/贷记终端 Level1 and Level2”的检测。
四、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只针对金融税控收款机、高档税控收款机、中档税控收款机、低档税控收款机、税控器产品的供应商供货资格和产品型号进行招标。本次招标确定中标人5家。
五、招标文件的发售
1、定于2010 年 4 月 2 日~2010 年4 月 8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招标一部出售招标文件。
2、购买招标文件时须递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所递交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3、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出后不退。
六、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在2010 年 4 月9 日17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愈期不再受理。
七、投标文件及投标货物样机递交时间及地点
1、收取投标文件及投标货物样机截止时间:2010 年 4 月 21 日9:30(北京时间)。
2.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标大厅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2010 年 4 月 21 日10:00(北京时间)
2.开标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标大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地 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7层
邮政编码:530021
电 话:0771-2833832
传 真:0771-2830802、2843545
E-mail:dept1@gxbidding.com
联系人:杨建中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金湖支行
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银行账号:1705012090027723